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1940號
債 權 人 中友生活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孟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獅鳴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
○○區○○路○段000號16樓之5)。
㈢提出債務人劉獅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