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1937號
債 權 人 中友生活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孟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偉、盧志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債務人林偉、盧志華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動態及個人記
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⒈建物所有權人之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建物門牌:臺中
市○○區○○路○段000號16樓之5)。
⒉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紀錄影本。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
何款項向債務人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