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1895號
債 權 人 王宥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鋐億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為何?並補正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
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
皆請勿省略)。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民國112年1月3
0日,若為民國112年1月30日是否有誤?應以退票日即民
國112年2月6日為利息起算日。
㈢補正對債務人請求之完整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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