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1893號
債 權 人 (法定代理人)黃鳳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菁怡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本件正確之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地址各為何?並補
正聲請狀末債權人法定代理人黃鳳岡之簽名或蓋章(不得
以職銜章代替)。
㈡確認債務人為「曾菁怡」是否有誤?(因與請求原因事實
相對人為「兆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
㈢提出債務人兆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
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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