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1680號
債 權 人 莊永富
債 務 人 蔡沛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貳仟元,及其中新臺幣
捌拾玖萬柒仟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
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
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
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
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查本件經本院裁定命5日內補正
:「提出債務人民國109年5月借款新臺幣10萬元之相關釋明
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或匯款收據、轉帳收據影本
,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蔡沛
諼所有。」,惟債權人僅具狀陳稱兩造間民國109年5月間之
借款,因時日久遠,債權人並未留存借據、本票或匯款收據
等資料,仍未提出債務人民國109年5月借款新臺幣10萬元之
相關釋明資料,債權人未能盡其釋明責任,是債權人請求新
臺幣10萬元及其利息新臺幣5,000元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