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163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洪梓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伍萬肆仟參佰貳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八點零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
0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洪梓峻與債權人訂立個人
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12年2月1日起,按
月償還本息。
三、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
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
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
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四、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
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
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謹
狀。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