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1617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勝宏、黃旭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補正對債務人請求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依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項之規定)。(分期付款申請書及身分證影本暨債權讓
與證明書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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