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159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鄭皓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柏均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此為必備 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 補繳,該裁定業已於同月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 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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