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1498號
TCDV,112,司促,21498,2023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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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1498號
債 權 人 魏伊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GAO MARIA CLARISSA CAGUIAT即高子舒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英文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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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