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1495號
TCDV,112,司促,21495,2023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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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1495號
債 權 人 謝世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敬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為「謝世文」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因與
借據貸予人「陳巧兮」不符)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2年7
月30日」?
㈢陳報債務人借款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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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