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1446號
TCDV,112,司促,21446,2023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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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144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林佩萱
債 務 人 日研麗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羅進益

債 務 人 黃月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柒仟伍佰
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玖仟參佰柒拾
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四點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捌萬壹仟參佰陸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四點零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零肆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四點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㈤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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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研麗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