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0740號
TCDV,112,司促,20740,20230802,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0740號
債 權 人 幸福家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張強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莉玫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莉玫發給支付命令,並提出記載 有債務人陳莉玫等人手寫之簡易看護病患日期及金額,經本 院於民國112年7月25日通知債權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 正:「㈠提出完整看護契約書影本。㈡提出32800元之發票或 收據影本。㈢提出債務人陳莉玫(台中市○區○○○街000號3樓)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債權人雖於同年7月3 1日提出補正狀到院,然所補正之與台中醫院締結契約之內 容及約聘證明,均無債務人陳莉玫之相關記載,且債權人亦 無提出查報債務人陳莉玫之實際住居所及戶籍謄本,是以債 權人之請求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