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9654號
債 權 人 種籽文明C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美智
債 務 人 李月芬即楊嘉蓉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楊嘉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
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楊嘉蓉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