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9083號
TCDV,112,司促,19083,2023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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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9083號
債 權 人 李忠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柔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 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聲請狀並未載明 債務人之住所地,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7日通知限期命債 權人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並提 出債務人「吳柔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 記事均勿省略)㈡提出債務人吳柔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 :借據、支票、本票),或匯款收據、轉帳收據影本,並附 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吳柔樺所有 。㈢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零玖佰貳拾捌元」是 否有誤?(因與請求金額新臺幣「伍仟元」不相符。)】  。)】,此項裁定已於112年7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債 權人就其請求並未釋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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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