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8642號
TCDV,112,司促,18642,20230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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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642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

法定代理人 侯承伯


債 務 人 賴柏樺賴昆賜洪呅之繼承人



賴昆德洪呅之繼承人



陳宗平洪呅之繼承人


洪金寶洪呅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賴柏樺賴昆賜賴昆德陳宗平洪金寶應於繼承
被繼承人洪呅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壹
仟伍佰伍拾壹元,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洪呅之遺產範圍內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
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
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務人賴崑成現籍
設於臺中○○○○○○○○,此有債務人賴崑成戶籍謄本可憑,顯屬
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崑成發支
付命令,該部分聲請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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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