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懲罰性違約金(競業禁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457號
TCDV,112,勞補,457,2023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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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457號
原 告 喬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 ○○○○○


一、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
勞動調解程序: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 款
、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
。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勞動
事件法第16條定有明文。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
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
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按因財產
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聲
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無勞動事件法第
16條第1項所列情形,視為聲請調解,並應以勞動調解程序
之規定計算並補繳聲請費。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原徵聲請費3,000元,另再扣除聲請
支付命令500元,應尚須補繳交2,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
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
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
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
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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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喬韻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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