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字,112年度,110號
TCDV,112,勞小,110,20230821,1

1/1頁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喻曉珍
被 告 穩盈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仁穎

上當事人間112 年度勞小字第110 號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 年8 月21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5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奐忱
法院書記官 吳淑願
通 譯 許乃云
到埸關係人如下: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4,000元。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萬4,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書 記 官 吳淑願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吳淑願

1/1頁


參考資料
穩盈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