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字,112年度,100號
TCDV,112,勞小,100,2023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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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10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咕嚕咕嚕透早食商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吟安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2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
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
,0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
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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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