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再字,112年度,5號
TCDV,112,再,5,2023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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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字第5號
審原告 林浚鈺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再審被告 林耀龍(林木附之繼承人)

林金進(林木附之繼承人)

楊欽堂(林木附之繼承人)

楊意成(林木附之繼承人楊林珠之繼承人)


楊福智(林木附之繼承人)

楊祖易(林木附之繼承人楊林珠之繼承人)

楊麗容(林木附之繼承人楊林珠之繼承人)

楊麗美(林木附之繼承人楊林珠之繼承人)


張榮賜林木附之繼承人林滿之繼承人)

張榮順林木附之繼承人林滿之繼承人)

張玄真林木附之繼承人林滿之繼承人)

張秀莉林木附之繼承人林滿之繼承人)

張莉淳林木附之繼承人林滿之繼承人)

楊棋山林木附之繼承人楊林祝之繼承人)

楊文仁林木附之繼承人楊林祝之繼承人)

楊美玲林木附之繼承人楊林祝之繼承人)

楊美麗林木附之繼承人楊林祝之繼承人)

楊文頴林木附之繼承人楊林祝之繼承人)

楊美鶴林木附之繼承人楊林祝之繼承人)

楊文魁林木附之繼承人楊林祝之繼承人)

曾欣儀林木附之繼承人林素吟之繼承人)

曾志瑋林木附之繼承人林素吟之繼承人)

林基礎

陳秀芸林陳秀鳳

林啓田

林德龍
林靜宜
林沛潔即林淑慧

林根竹
林春瑾
林良
林梅菊
王鈞誼

王鈞頡
林秋霞
林冠每
林瑞澤(林江秩及其繼承人陳秀花之繼承人)

林三槐(林江秩及其繼承人陳秀花之繼承人)

林茂峰(林江秩及其繼承人陳秀花之繼承人)

林宏昌(林江秩及其繼承人陳秀花之繼承人)

林建宏(林江秩及其繼承人陳秀花之繼承人)

陳林淑(林江秩及其繼承人陳秀花之繼承人)

劉曉穎(林江秩之繼承人林嫦娵之繼承人)


劉諺臻(林江秩之繼承人林嫦娵之繼承人)

劉穎蓁(林江秩之繼承人林嫦娵之繼承人)

劉諺儒(林江秩之繼承人林嫦娵之繼承人)

陳童阿雪(林江秩之繼承人陳秀花之繼承人)


林童玟淇(林江秩之繼承人陳秀花之繼承人)

童瑞連(林江秩之繼承人陳秀花之繼承人)

林庠甫
黃菜

林義明
林勝基

林勝吉

林勝貽
林國華
林國藩
林慶宗
林慶協
林慶昌
林添興

林添成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
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889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萬8000元(計算式:公
告土地現值8,000元/平方公尺×2,022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
圍1/12=134萬8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436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
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補正再審被告林沂集之繼承人姓名及地址,及其繼承系統
表、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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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