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12年度,28號
TCDV,112,事聲,28,202308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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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事聲字第28號
抗 告 人 魏麗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彥汝間因112年度事聲字第28號聲明異議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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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