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355號
TCDV,111,重訴,355,2023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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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依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郭國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3,74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
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吳怡嫺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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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