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選字第3號
原 告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訴訟代理人 王瓊華(取股檢察事務官)
被 告 廖泰祥
訴訟代理人 張嘉麟律師
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刑法第146條第2項是否違憲,為本當選無效訴訟之 先決問題,經於112年3月13日裁定命在憲法法庭112年度憲 判字第11號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憲法訴訟業已終結,有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1 1號判決1份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