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重劃會不成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361號
TCDV,111,訴,3361,2023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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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361號
原 告 張原維
張郁敏
張郁苑
張瓊
兼 共 同
送達代收張原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新八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林俊銘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重劃會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下同)1萬7335元,然查本件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1570萬18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0248元,原告僅繳納1
萬7335元,尚欠13萬29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
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張
原維、張郁敏、張郁苑、張瓊璇並應陳報最新住所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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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