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357號
TCDV,111,訴,3357,2023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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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357號
原 告 林宏鑫
被 告 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鴻
訴訟代理人 林栢仙
林璟顯
邱意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查 ,原告起訴時原列麗寶樂園為被告,嗣於民國112年4月19日 本院準備程序期日時,更正被告名稱為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核屬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與前開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111年8月20、21日參加訴外人維陞工程有 限公司舉辦之員工旅遊,並以訴外人林宸軒名義訂房至被告 所營麗寶樂園福容大飯店(下稱福容大飯店)住宿用餐,惟因 被告經營之福容大飯店環境衛生管理不善,致其住宿並食用 晚餐後,出現食物中毒、上吐下瀉、肚子絞痛、內外痔瘡併 脫肛、全身性過敏、汗疹、生殖器感染菜花併膿瘍等症狀( 下稱系爭病症),且亦有2名一同用餐之原告同事也有腹瀉症 狀,顯見被告確有管理飯店不善之情形,造成原告健康權受 有損害等語。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 償:(一)工作損失15萬元。(二)看護費15萬元。(三)醫藥費 2萬7,500元。(四)交通費18萬元。(五)精神慰撫金10萬元等 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依訂房資料系統資料顯示,林宸軒以其名義向被 告預訂於111年8月21日福容大飯店住宿客房6間,並於翌(22 )日食用田園咖啡早餐,被告並無提供晚餐予原告食用,



亦未接獲其他住宿及用餐旅客反映身體不適。又田園咖啡廳 經臺中市衛生局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下稱食藥處)於111 年9月8日稽查合格,被告並無管理不善或餐廳食物不潔之情 事,原告亦未提出其罹患系爭病症與其至福容大飯店住宿或 餐廳用餐有何關聯性之證明。退步言,縱認原告有至被告所 營飯店住宿或餐廳用餐,致其健康權受有損害,其所提供之 醫療單據多有重複計算且與系爭病症無關,況原告主張依週 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遲延利息,亦於法無據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二)如受 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其以林宸軒名義預訂111年8月21日福容大飯店住宿 1晚,並於翌(22)日食用田園咖啡早餐,為兩造所不爭執 ,有被告福容大飯店之訂房資料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83至 285頁),堪認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另原告主張被告 管理福容大飯店不善、餐廳食物不潔,因故意或過失致侵害 其健康權,被告應賠償原告所受之損害及法定遲延利息等節 ,為被告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 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 ,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 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亦有明文規定。 又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 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 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328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其於 被告經營之福容大飯店住宿、用餐,因被告管理不善、食物 不潔致侵害原告之健康權等節,自應由原告就上開有利於己 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二)經觀察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111年9月8 日稽查紀錄表記載,其中,就檢查項目除「餐飲業-其他-餐 飲業者良好衛生規範專業規定 輔導客訴發生後建立相關記 錄備查」之檢查結果為輔導改善外,其餘包含廚房經常清理 維持清潔、烹調從業人員須有一定比例具有中餐烹調技術士 證、製備菜餚應於適當之溫度分類貯存及供應、供餐櫃檯設 冰塊保冷、食品從業人員工作時應穿戴整潔之工作衣帽等檢 查項目均為合格,此有上開稽查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 第291頁),堪信為真正。原告固有於上開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實施稽查前之111年8月21日入住福容大飯店並用餐,然被告 經營之福容大飯店,於原告住宿用餐期間有何管理不善、食 物不潔之情形,未見原告提出任何證明。再者,依原告提出 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就診之診斷證明書、 檢查報告等病歷資料(下稱系爭病歷資料)為觀察(見本院卷 第43至193頁),原告於111年8月23日經急診內科診斷患有急 性腸胃炎、經直腸肛門科診斷患有內外痔瘡併脫肛、經皮膚 科系診斷患有全身性熱汗疹,復於111年8月27日經急診內科 診斷患有急性腸胃炎,再於111年8月29日經泌尿科系診斷患 有男性生殖器官感染併膿瘍,另於111年9月20日經直腸肛門 科診斷患有結腸息肉等病症,惟上開病症之成因多端,究與 被告管理福容大飯店之行為間,有何相當因果關係存在,亦 未見原告舉證以實其說,或舉出證明之方法,是認原告本件 主張,委難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0萬 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至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核與本件 勝負之判斷無涉,爰未一一審酌,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楊雅婷
  法 官 謝長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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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