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512號
TCDV,111,訴,2512,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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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1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徐秀琴
徐雪梅
徐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相 對 人
追加原告 徐秋菽
曾徐秀
居Calle Talnique NO.00N,Jardines de La Libertad, Santa Tecla, La Libertad,El Salvador,C.A.
上列聲請人與被告徐文郁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追加
相對人為原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秋菽曾徐秀容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就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512號請求不當得利事件,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一同起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 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之聲 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 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公同共有之債權人起訴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 係公同共有債權之權利行使,非屬回復公同共有債權之請求 ,尚無民法第821條規定之準用,而應依同法第831條準用第 828條第3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得其他公同共有人 之同意,或由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原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 欠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481號判決意旨、104年度 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徐林蓮妹為原告徐秀琴徐雪梅、徐 繹任之母,原告之父已先於原告之母徐林蓮妹過世,原告之 父死亡後,於被告之主導下,徐林蓮妹、被告、原告徐繹任 、原告徐雪梅4人將其當時名下如附表所示之8筆土地出售, 8筆土地出售之價金為450萬元,扣除出售費用3萬元、土地 增值稅63萬1953元、仲介費用13萬5000元後,餘款為369萬7 047元,依比例徐林蓮妹應分得146萬5509元(因徐林蓮妹持 有前開8筆土地比例為39.64%),然徐林蓮妹僅取得29萬 元,未給付徐林蓮妹之117萬5509元,均遭被告取走,依據 民法第179條之規定,徐林蓮妹自有權向被告請求返還不當



得利。而今徐林蓮妹已過世,徐林蓮妹過世時有六名子女繼承人,分別為相對人徐秋菽、相對人曾徐秀容、原告徐秀 琴、徐雪梅徐繹任及被告徐文郁被繼承人徐林蓮妹之繼 承人應得向被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語。
三、依民法1148條第1項之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專屬於被繼 承人之權利義務外,自繼承開始繼承人應承受被繼承人財產 上之一切權利,且就遺產之全部為公同共有,又公同共有人 之債權人起訴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係公同共有債權之權利 行使,非屬回復公同共有債權之請求,無民法第821條規定 之準用,依同法831條準用第828條第3項規定,除法律另有 規定外,須得其他公同共有人之同意,或由公同共有人全體 為原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是原告聲請裁定命未起 訴之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乃屬適法。經查: ㈠原告主張其與相對人均為徐林蓮妹繼承人乙節,業據提出 繼承系統表為證(見本院卷第51頁),並有戶役政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5-105頁),堪認屬實 。則原告提起本訴,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判決意旨,自須由全 體繼承人一同起訴。
 ㈡經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就原告聲請追加其等為原告乙事是否 同意,且已分別於112年2月3日、112年7月21日送達相對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15、145頁),然相對 人皆並未具狀表示意見,應認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同為原 告。因此,原告聲請裁定命相對人追加為本件原告,核與前 揭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 命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追加為本案原告,逾期未 追加者,仍視為一同起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附表
編號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1 臺中市○○○○段000地號 61.4 全部 徐林蓮妹 2 臺中市○○○○段000地號 125.84 全部 徐林蓮妹徐文郁徐繹任、徐雪梅 3 臺中市○○○○段000地號 103.34 全部 徐林蓮妹 4 臺中市○○○○段000地號 94.43 全部 徐林蓮妹 5 臺中市○○○○段000地號 94.34 全部 徐雪梅 6 臺中市○○○○段000地號 94.26 全部 徐繹任 7 臺中市○○○○段000地號 94.18 全部 徐文郁 8 臺中市○○○○段000地號 96.42 全部 徐文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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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