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58號
上 訴 人 千賀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金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洹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58號
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9
,32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林秀菊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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