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管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3198號
TCDV,110,訴,3198,202308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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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98號
上 訴 人 張彩娥
即本訴原告
及反訴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其峰、謝知穎、謝閔全間請求返還保管
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9萬8467
元元(本訴部分459萬8467元+反訴部分300萬元=759萬846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43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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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