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264號
TCDV,109,重訴,264,202308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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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64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 原告 提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真容

被 上訴 人 李欣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4
日本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5萬9880元,如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到院,對於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 部上訴,則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90萬元( 即上訴聲明第二項房地之本件交易總價2,150萬元加上訴聲 明第四項請求確認之金額4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萬 98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 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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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提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