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998號
上 訴 人 賴建兆
即 被 告 巷1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裕峯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998號分
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8萬5
0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566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