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77號
原 告 吳雪菁
被 告 鄭迪允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林芳廷
黃綉芬
胡鐵耀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鄭迪允、林芳廷、黃綉芬及胡鐵耀被訴詐欺 案件,經原告吳雪菁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 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 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陳僑舫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鈺娟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