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509號
原 告 黃金澤
被 告 陳偉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398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偉嘉被訴詐欺等案件,其中被訴對原告為加重詐 欺、行使偽造公文書及一般洗錢等罪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 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 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陳僑舫
法 官 林芳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