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509號
TCDM,112,附民,509,2023080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09號
原 告 黃金澤
被 告 林紘宇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0號 0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398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陳僑舫
法 官 林芳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