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73號
原 告 姜玉玲
被 告 陳信發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47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張雅涵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