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583號
TCDM,112,附民,1583,2023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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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583號
原 告 李致穎
被 告 黃齊翊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408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齊翊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 不受理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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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