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043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451號
原 告 石凱云
被 告 陳振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670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對被告劉哲毅起訴部分,業已
另行判決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張雅涵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琳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