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緝字,112年度,71號
TCDM,112,金訴緝,71,2023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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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明珅

住○○市○區○○街00號(臺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31
41、25111、2803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明珅犯如附表「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刑」欄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及證據應更正或補充如後外,其餘犯罪事實 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之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㈠犯罪事實部分:
  起訴書一、第8至10行所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犯加重詐 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一般洗錢犯意聯絡」應更 正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以不正方法由自動 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三人以上共犯加重詐欺取財及掩飾 隱匿詐欺所得來源、去向之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起訴書 一㈠第7行、一㈡第11行所載「隨即將提領所得贓款交付予李 明珅」,均補充為「隨即將提領所得贓款交付予李明珅後, 而隱匿、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
 ㈡證據部分應補充:
  1.員警之職務報告(偵23141卷第85至89頁)。  2.同案被告徐少渝於警偵訊、本院訊問、準備及審理程序中 之供述(偵23141卷第113至123、715至717頁;本院金訴 卷第285、295、306頁)。
  3.被害人、關係人一覽表(偵23141卷第263至265頁)。  4.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歷史交易清單及基本資料、存款交易 明細(偵23141卷第267至277頁)。   5.同案被告鄒維澤於警偵訊、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中之供述 (偵28037卷第65至71頁、偵23141卷第125至149、151至1



55頁、第701至709頁、偵25111卷第93至97頁;本院金訴 卷第113至125頁、第171至184頁)。  6.本件起訴書附表所示被告鄒維澤提款部分,業經本院於11 0年10月29日以110年度金訴字第715號刑事判決在案,有 該判決書可憑。 
  7.被告李明珅(下稱被告)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中之自白 (本院金訴緝卷第頁67至74、77至98頁)。 二、論罪:
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業於112 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6月2日生效施行。修正後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增訂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 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的加 重詐欺取財犯罪類型,其餘條文內容,則未更動。經比較新 舊法結果,修正後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2條 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 4第1項之規定論處。
 ㈡罪名部分:
  核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部分,均係犯修正前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㈢共同正犯:
  共同正犯,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 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 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為要件,其行為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皆有參與為必要,倘 具有相互利用其行為之合同意思所為,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323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於 詐欺集團擔任「收水」(即負責收取「車手」提領款項,再 轉交予上層),雖不負責對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等施行詐術, 而由詐欺集團其他成員為之,但其就所參與犯行,與詐欺集 團其他成員間各自分工,應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分 擔部分犯罪行為。揆諸上開說明,被告與同案被告鄒維澤徐少渝、綽號「阿風」及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等間,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想像競合犯:
  被告與同案被告鄒維澤徐少渝、綽號「阿風」及該詐欺集 團其他成員等人,共同所為如附表所示各次詐欺及洗錢犯行



,於實行犯罪過程中,各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為想 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詐欺取財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多數行為人基於共同 犯罪之意思聯絡與行為分擔,分別對多人詐欺取財,依一般 之社會通念,其罪數應視被害法益之多寡即被害之人數為計 ,若屬有多數被害人之犯罪複數情形,則應分論以實質競合 數罪而併合處罰(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055號判決參 照)。查被告犯罪之被害人共有12人,其所犯上開12次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三、科刑:
 ㈠本案被告應適用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偵審自白減刑規 定,在本案行為後,於112年6月16日修正施行(112年5月19 日修正、112年6月14日公布),經比較新、舊法,因新法雖 增加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罪名包含同次修正增訂之洗錢防制 法第15條之1、第15條之2等規定,但將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 要件從「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限縮為「在偵查及歷次審 判中均自白者」,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是本案應適用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㈡又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 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 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 ,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 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 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 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 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 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 定刑作為裁量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 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 參照)。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 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是被告就附表 所示洗錢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惟上揭部分, 既從一重以加重詐欺罪處斷,自無再適用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則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一併衡酌洗錢部分減輕其刑之事 由,附此敘明。
 ㈢爰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常途徑獲取 財物,竟參與本案詐欺集團而擔任「收水」工作,收取共犯 車手提領之詐欺贓款,再交付該贓款給予詐欺集團上手成員



,以隱匿或掩飾本案詐欺其他成員之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 去向,使詐欺犯罪之其他成員得以漂白不法所得,及隱藏其 行蹤,造成檢警查緝困難,使詐欺集團等肆無忌憚,助長犯 罪之猖獗,所為實應嚴懲,兼衡被告過去曾有妨害風化之前 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金 訴緝卷第103至135頁,本案未構成累犯),素行非佳;惟念 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 刑規定)之態度,已見悔悟,參以本件被害人等實際損害情 形、被告自述:國中肄業,經濟免持,入監前必須由其扶養 女兒、現由母親照顧女兒等語(本院金訴緝卷第97頁)、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罪刑欄所 示之刑。
 ㈣按審酌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 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 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 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而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 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 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 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 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 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 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 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 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 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故定應執行刑時,除仍應就各 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 價,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上開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 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本院衡酌被告 於本案所參與之犯行,相距間隔密接,且屬同一詐欺集團所 反覆實施,侵害法益固非屬於同一人,然基於共同犯意聯絡 擔任取水、車手參與各次犯行之方式並無二致,犯罪類型同 一,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較低。依上說明,本於罪責 相當性之要求,在上述內、外部性界限範圍內,就本件整體 犯罪之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各行為所侵害法 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予以綜合判斷,及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 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再斟酌其等犯數 罪所反應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相關刑事政策 及檢察官、被告對於科刑之意見,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其 等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二人以上共 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 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 同無「利得」可資剝奪,特別在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 罪,不法利得龐大,一概採取絕對連帶沒收、追徵,對未受 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亦即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 收、追徵,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 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 際分配之所得,予以宣告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 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 自不對該特定成員諭知沒收,惟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 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仍應負共同被沒收之責(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355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被告李明珅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其擔 任「收水」工作,且被告於本院審判期日供稱:其報酬所得 以每日一天計算,一天為1500元(本院金訴緝卷第96頁), 又被告擔任本案「收水」工作日期分別為109年12月17日、1 09年12月19日及109年12月22日,共計有三日。是認被告所 為如附表所示各次犯行,其犯罪所得共計4500元,均未扣案 ,實際上也未償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 定,均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㈢另洗錢防制法第18條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 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以集團性或常習性方式犯第14條 或第15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 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 收之。」,然因本條規定並無「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等同義文字,自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 。是被告既已將其提領之本案詐欺所得款項轉交交給綽號「 阿風」詐欺集團成員,而對該等款項已不具事實上管領權, 當無依前揭規定就該等款項宣告沒收之餘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珮琪提起公訴,檢察官周至恒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廖鳳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法前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被害人 遭詐騙情節 匯款情形 提款人/ 收水車手 提款情形 提款地 罪刑 犯罪所得 (新臺幣) 1 陳肇發 (提告) 詐欺集團於109年12月19日間,以電話聯繫告訴人陳肇發並詐稱:友人「彭建興」,因亟需用錢,而有借款之需要云云,致告訴人陳肇發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於109年12月17日11時10分許,匯款18萬元至李麗娟所申辦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徐少渝/ 李明珅 自109年12月17日11時44分許起,提領6萬元、6萬元、3萬元。 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 李明珅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壹仟伍佰元 2 吳凰瑛 (提告) 詐欺集團於109年12月19日間,以電話聯繫告訴人吳凰瑛並詐稱:遭誤設定扣款,請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告訴人吳凰瑛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於109年12月19日18時15分許,匯款2萬9987元至彭冠嘉所申辦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鄒維澤/ 李明珅 於109年12月19日18時22分,提領3萬元。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李明珅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壹仟伍佰元 於109年12月19日18時41分、19時02分許,先後匯款3萬元、2萬9985元至彭冠嘉所申辦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徐少渝/ 李明珅 109年12月19日19時03分許,提款3萬元。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109年12月19日19時09分許,提款3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於109年12月19日18時46分許,匯款2萬3985元至彭冠嘉所申辦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2月19日19時21分、22分許,分別提款2萬5元、4005元。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3 盧沬月 詐欺集團於109年12月19日間,以電話聯繫盧沬月並詐稱:遭誤設定扣款,請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盧沬月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09年12月19日19時54分許,匯款4087元至彭冠嘉所申辦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徐少渝/ 李明珅 109年12月19日20時15分許,提領6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 李明珅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4 陳虹伶 (提告) 詐欺集團於109年12月19日間,以電話聯繫告訴人陳虹伶並詐稱:遭誤設定扣款,請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告訴人陳虹伶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09年12月19日20時02分許,匯款2099元至彭冠嘉所申辦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明珅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5 林佳霈 (提告) 詐欺集團於109年12月19日間,以電話聯繫告訴人林佳霈並詐稱:遭誤設定,請依指示機解除云云,致告訴人林佳霈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於109年12月19日16時14分許,匯款4萬9989元至彭冠嘉所申辦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鄒維澤/ 李明珅 於109年12月19日16時29分起提領2萬5元、2萬5元、1萬5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 李明珅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6 廖婉萍 (提告) 詐欺集團於109年12月19日間,以電話聯告訴人繫廖婉萍並詐稱:遭誤設定,請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告訴人廖婉萍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於109年12月19日16時35分、37分、38分許,先後匯9999元、9999元、9999元至彭冠嘉所申辦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鄒維澤/ 李明珅 自109年12月19日16時50分許起,提領2萬5元、1萬5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 李明珅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7 項詩純 (提告) 詐欺集團於109年12月19日間,以電話聯繫告訴人項詩純並詐稱:遭誤設定扣款,請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告訴人項詩純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於109年12月19日17時28分、32分、39分許,先後匯2萬1995元、6325元、5796元至彭冠嘉所申辦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鄒維澤/ 李明珅 自109年12月19日15時45分許起,提領2萬5元、1萬4005元。 臺中市○○區○○路○段000○00號 李明珅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於109年12月19日17時55分許,匯1萬1998元至彭冠嘉所申辦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09年12月19日18時10分許,提領1萬2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 8 林彥蓉 (提告) 詐欺集團於109年12月9日間,以電話聯繫告訴人林彥蓉並詐稱:遭誤設定扣款,請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告訴人林彥蓉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於109年12月19日15時8分許,匯6039元至洪裕凱所申辦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鄒維澤/ 李明珅 於109年12月19日15時19分許,提領6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 李明珅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9 胡佳臻 (提告) 詐欺集團於109年12月19日間,以電話聯繫告訴人胡佳臻並詐稱:遭誤設定扣款,請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告訴人胡佳臻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於109年12月19日15時22分許,匯2萬3983元至洪裕凱所申辦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鄒維澤/ 李明珅 自109年12月19日15時33分許起,提領2萬5元、4005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李明珅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10 耿琳喬 (提告) 詐欺集團於109年12月19日間,以電話聯繫告訴人耿琳喬並詐稱:需取消款項,請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告訴人耿琳喬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於109年12月19日15時59分許,匯2萬9987元至洪裕凱所申辦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鄒維澤/ 李明珅 自109年12月19日16時3分許起,提領2萬5元、1萬3005元。 臺中市○○區○○街000號 李明珅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於109年12月19日16時12分許,匯4123元至洪裕凱所申辦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09年12月19日17時4分許,提領4005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 11 洪婉庭 (提告) 詐欺集團於109年12月19日間,以電話聯繫告訴人洪婉庭並詐稱:誤遭設定請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告訴人洪婉庭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於109年12月19日16時1分許,匯3154元至洪裕凱所申辦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鄒維澤/ 李明珅 自109年12月19日16時3分許起,提領2萬5元、1萬3005元。(本次提領行為與附表編號6-1同) 臺中市○○區○○街000號 李明珅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12 趙彭桂琴 (提告) 詐欺集團於109年12月20日,以電話聯繫告訴人趙彭桂琴並詐稱:伊為其姪子並需借款云云,並致告訴人趙彭桂琴為右列匯款。 於109年12月21日14時56分匯款33萬元至林晉丞申辦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鄒維澤/ 李明珅 於109年12月22日0時17分、18分、19分、20分、21分、27分、28分、29分許,分別起提領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1萬5元。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李明珅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壹仟伍佰元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23141號
第25111號
第28037號
  被   告 鄒維澤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0號2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徐少渝 女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段000巷0弄0             號(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明珅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 號(臺中○○○○○○○○)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4樓             之6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鄒維澤徐少渝李明珅先後於民國109年12月間某日,透 過通訊軟體IG加入具有組織性、持續性、牟利性之真實年籍 不詳、綽號「阿風」等人所組成之詐騙集團(其等所涉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犯嫌部分,均於另案起訴在前,本件爰不重複 起訴),鄒維澤徐少渝擔任車手,負責提領人頭帳戶中詐 欺贓款;李明珅亦擔任車手兼任車手頭,由自己親自提領贓 款或收受其他車手所提領之贓款。鄒維澤徐少渝李明珅 、綽號「阿風」及其他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 三人以上共犯加重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一般 洗錢犯意聯絡,為下列犯行:
㈠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向附表一所示之陳 肇發、吳凰瑛、盧沬月、陳虹伶等人,分別以附表一所示之 方式施以詐術,致陳肇發、吳凰瑛、盧沬月、陳虹伶分別陷 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 至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內。再由附表一所示之徐少渝或鄒維 澤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陸續提領金融帳戶內詐得之贓款 ,並於提領後,隨即將提領所得贓款交付予李明珅。 ㈡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向附表二所示之 林佳霈廖婉萍、項詩純、林彥蓉胡佳臻、耿琳喬、洪婉 庭、趙彭桂琴等人,分別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施以詐術,致 林佳霈廖婉萍、項詩純、林彥蓉胡佳臻、耿琳喬、洪婉 庭、趙彭桂琴分別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匯款 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二所示之金融帳戶內。再由鄒維 澤(鄒維澤關於附表二所涉之加重詐欺等案件,業經本署11 0年度偵字第10585號等提起公訴,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 0年度金訴字第715號審理中,本件爰不重複起訴)於附表二 所示時間、地點,陸續提領金融帳戶內詐得之贓款,並於提 領後,隨即將提領所得贓款交付予李明珅。嗣經警方調閱相 關提款機監視錄影畫面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陳肇發、吳凰瑛、盧沬月、陳虹伶林佳霈廖婉萍、 項詩純、林彥蓉胡佳臻、耿琳喬、洪婉庭趙彭桂琴分別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烏日分局及第四分局報告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李明珅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1、證人即告訴人陳肇發於警詢之指述。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匯款證明、人頭帳戶郵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車手徐少渝提領影像。 告訴人陳肇發遭詐欺而匯款後,款項遭被告徐少渝提領之事實。 3 1、證人即告訴人吳凰瑛於警詢之指述。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人頭帳戶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車手鄒維澤徐少渝提領影像。 告訴人吳凰瑛遭詐欺而匯款後,款項遭被告鄒維澤徐少渝提領之事實。 4 1、證人盧沬月於警詢中陳述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匯款證明、人頭帳戶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車手徐少渝提款影像。 告訴人盧沬月遭詐欺而匯款後,款項遭被告徐少渝提領之事實。 5 1、證人即告訴人陳虹伶於警詢中陳述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匯款證明、人頭帳戶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車手徐少渝提款影像。 被害人陳虹伶遭詐欺而匯款後,款項遭被告徐少渝提領之事實。 6 1、證人即告訴人林佳霈於警詢之指證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房機制通報表、匯款證明、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人頭帳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車手鄒維澤提領影像 告訴人林佳霈遭詐欺而匯款後,款項遭共犯鄒維澤提領之事實。 7 1、證人即告訴人廖婉萍於警詢之指述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房機制通報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匯款證明、人頭帳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車手鄒維澤提領影像 告訴人廖婉萍遭詐欺而匯款後,款項遭共犯鄒維澤提領之事實。 8 1、證人即告訴人項詩純於警詢之指述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匯款紀錄、人頭帳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車手鄒維澤提領影像 告訴人項詩純遭詐欺而匯款後,款項遭共犯鄒維澤提領之事實。 9 1、證人即告訴人林彥蓉於警詢之指述 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房機制通報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車手鄒維澤提領影像 告訴人林彥蓉遭詐欺而匯款後,款項遭共犯鄒維澤提領之事實。 10 1、證人即告訴人胡佳臻於警詢之指述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匯款證明、人頭帳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車手鄒維澤提領影像 告訴人胡佳臻遭詐欺而匯款後,款項遭共犯鄒維澤提領之事實。 11 1、證人即告訴人耿琳喬於警詢之指述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匯款證明、人頭帳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車手鄒維澤提領影像 告訴人耿琳喬遭詐欺而匯款後,款項遭共犯鄒維澤提領之事實。 12 1、證人即告訴人洪婉庭於警詢之指述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房機制通報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匯款證明、人頭帳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車手鄒維澤提領影像 告訴人洪婉庭遭詐欺而匯款後,款項遭共犯鄒維澤提領之事實。 13 1、證人即告訴人趙彭桂琴於警詢之指述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匯款證明、人頭帳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車手鄒維澤提領影像 告訴人趙彭桂琴遭詐欺而匯款後,款項遭共犯鄒維澤提領之事實。 二、核被告鄒維澤徐少渝李明珅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一般洗錢等罪嫌。又其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與一般洗錢罪嫌 間,屬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侵害不同法益,為想像競合犯 ,請均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又被告鄒維澤徐少渝李明珅及所屬詐欺集團其餘不詳成 員間,就上開犯行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論以共 同正犯。再按刑法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 ,行為人罪數之計算,應依遭詐欺之被害人人數、被害次數 計算,是被告徐少渝所犯4罪嫌間及被告李明珅所犯12罪嫌 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另被告等人因本 案犯行而獲取之犯罪所得,請依法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鄭 珮 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廖 莉 萍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遭詐騙情節 匯款情形 提款人 提款情形 提款地 1 陳肇發 (提告) 詐欺集團於109年12月19日間,以電話聯繫告訴人陳肇發並詐稱:友人「彭建興」,因亟需用錢,而有借款之需要云云,致告訴人陳肇發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於109年12月17日11時10分許,匯款18萬元至李麗娟所申辦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徐少渝 自109年12月17日11時44分許起,提領6萬元、6萬元、3萬元。 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 2 吳凰瑛 (提告) 詐欺集團於109年12月19日間,以電話聯繫告訴人吳凰瑛並詐稱:遭誤設定扣款,請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告訴人吳凰瑛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於109年12月19日18時15分許,匯款2萬9987元至彭冠嘉所申辦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鄒維澤 於109年12月19日18時22分,提領3萬元。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於109年12月19日18時41分、19時02分許,先後匯款3萬元、2萬9985元至彭冠嘉所申辦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徐少渝 109年12月19日 19時03分許,提款3萬元。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109年12月19日 19時09分許,提款3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於109年12月19日 18時46分許,匯款2萬3985元至彭冠嘉所申辦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2月19日 19時21分、22分許,分別提款2萬5元、4005元。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3 盧沬月 詐欺集團於109年12月19日間,以電話聯繫盧沬月並詐稱:遭誤設定扣款,請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盧沬月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09年12月19日 19時54分許, 匯款4087元至彭冠嘉所申辦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徐少渝 109年12月19日 20時15分許,提領6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 4 陳虹伶 (提告) 詐欺集團於109年12月19日間,以電話聯繫告訴人陳虹伶並詐稱:遭誤設定扣款,請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告訴人陳虹伶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09年12月19日20時02分許,匯款2099元至彭冠嘉所申辦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遭詐騙情節 匯款情形 提款人 提款情形 提款地 1 林佳霈 (提告) 詐欺集團於109年12月19日間,以電話聯繫告訴人林佳霈並詐稱:遭誤設定,請依指示機解除云云,致告訴人林佳霈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於109年12月19日16時14分許,匯款4萬9989元至彭冠嘉所申辦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鄒維澤 於109年12月19日16時29分起提領2萬5元、2萬5元、1萬5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 2 廖婉萍 (提告) 詐欺集團於109年12月19日間,以電話聯告訴人繫廖婉萍並詐稱:遭誤設定,請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告訴人廖婉萍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於109年12月19日16時35分、37分、38分許,先後匯9999元、9999元、9999元至彭冠嘉所申辦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鄒維澤 自109年12月19日16時50分許起,提領2萬5元、1萬5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 3 項詩純 (提告) 詐欺集團於109年12月19日間,以電話聯繫告訴人項詩純並詐稱:遭誤設定扣款,請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告訴人項詩純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於109年12月19日17時28分、32分、39分許,先後匯2萬1995元、6325元、5796元至彭冠嘉所申辦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鄒維澤 自109年12月19日15時45分許起,提領2萬5元、1萬4005元。 臺中市○○區○○路○段000○00號 於109年12月19日17時55分許,匯1萬1998元至彭冠嘉所申辦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鄒維澤 於109年12月19日18時10分許,提領1萬2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 4 林彥蓉 (提告) 詐欺集團於109年12月9日間,以電話聯繫告訴人林彥蓉並詐稱:遭誤設定扣款,請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告訴人林彥蓉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於109年12月19日15時8分許,匯6039元至洪裕凱所申辦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鄒維澤 於109年12月19日15時19分許,提領6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 5 胡佳臻 (提告) 詐欺集團於109年12月19日間,以電話聯繫告訴人胡佳臻並詐稱:遭誤設定扣款,請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告訴人胡佳臻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於109年12月19日15時22分許,匯2萬3983元至洪裕凱所申辦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鄒維澤 自109年12月19日15時33分許起,提領2萬5元、4005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6-1 耿琳喬 (提告) 詐欺集團於109年12月19日間,以電話聯繫告訴人耿琳喬並詐稱:需取消款項,請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告訴人耿琳喬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於109年12月19日15時59分許,匯2萬9987元至洪裕凱所申辦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鄒維澤 自109年12月19日16時3分許起,提領2萬5元、1萬3005元。 臺中市○○區○○街000號 6-2 於109年12月19日16時12分許,匯4123元至洪裕凱所申辦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鄒維澤 於109年12月19日17時4分許,提領4005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 7 洪婉庭 (提告) 詐欺集團於109年12月19日間,以電話聯繫告訴人洪婉庭並詐稱:誤遭設定請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告訴人洪婉庭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於109年12月19日16時1分許,匯3154元至洪裕凱所申辦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鄒維澤 自109年12月19日16時3分許起,提領2萬5元、1萬3005元。(本次提領行為與附表編號6-1同) 臺中市○○區○○街000號 8 趙彭桂琴 (提告) 詐欺集團於109年12月20日,以電話聯繫告訴人趙彭桂琴並詐稱:伊為其姪子並需借款云云,並致告訴人趙彭桂琴為右列匯款。 於109年12月21日14時56分匯款33萬元至林晉丞申辦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鄒維澤 於109年12月22日0時17分、18分、19分、20分、21分、27分、28分、29分許,分別起提領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1萬5元。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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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