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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1776號
TCDM,112,金訴,1776,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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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7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俊綺



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47
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二、按於第一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303條第1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檢察官以本件與本院另案審理112年度金訴字第537號 案件之被告涉犯詐欺等案件,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 予以追加起訴。然本院所審理之前案業已辯論終結,於民國 102年7月26日宣示判決在案,有前案判決在卷可憑。本件檢 察官於112年8月2日以中檢介儉112偵14713字第1129087645 號函檢附追加起訴書追加起訴,並於同日繫屬本院,有上開 函件及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參。是以,檢察官於前案本院第 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行追加起訴本件案件,揆諸上開說 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亦無從補正,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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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