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2年度,405號
TCDM,112,金簡,405,2023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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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簡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高端佑
被 告 吳詩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訴訟參與,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本件案件之被害人,為瞭解訴 訟程序之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 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二、按「下列犯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 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㈠因故意、過失 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㈡刑法第231條、第231 條之1、第232條、第233條、第240條、第241條、第242條、 第243條、第271條第1項、第2項、第272條、第273條、第27 5條第1項至第3項、第278條第1項、第3項、第280條、第286 條第1項、第2項、第291條、第296條、第296條之1、第297 條、第298條、第299條、第300條、第328條第1項、第2項、 第4項、第329條、第330條、第332條第1項、第2項第1款、 第3款、第4款、第333條第1項、第2項、第334條第1項、第2 項第1款、第3款、第4款、第347條第1項、第3項、第348條 第1項、第2項第2款之罪。㈢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 定之罪。㈣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至第34條、第36條之罪。㈤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至第35條、第36條第1項 至第5項、第37條第1項之罪。」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 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對於前開訴訟參與之聲請,認為不合法 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 第455條之40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刑法第30 條地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 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嫌 ,有起訴書在卷可稽,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所



列舉之得聲請參與訴訟之案件類型。是故,聲請人聲請參與 本案訴訟,於法未合,且無從補正,自應予以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鳳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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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