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君岳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
聲付字第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君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君岳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8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2年8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9082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3年1月13日,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