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4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煥國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煥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廖煥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如 附表編號2至4所示各罪,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625號裁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法院就數罪併 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 ,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 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 與前開所定應執行刑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 至4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另上揭各罪分別屬得易 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 金欄所示),經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 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 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附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就 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經檢察 官通知受刑人就本件聲請法院裁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受刑 人表示:無意見等語,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 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 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附表:(日期:民國)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2月13日 110年3月初某日 110年3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400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216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47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12日 111年5月12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216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4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11月8日 111年5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執字第5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7046號(編號2-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2-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 號 4 (空白) (空白)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0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偵字第10671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820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14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82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75號(編號2-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