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1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欣庭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0
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中,編號4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關於「109年8月2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5月30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即受刑人何欣庭定應執行刑 案件一覽表中,編號4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關於「109年8 月27日」之記載,依照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54號刑事判決 可知判決日期為民國112年5月30日,此部分係單純誤載,不 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上開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