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112號
TCDM,112,聲,2112,2023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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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順全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0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順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順全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 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0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共 2罪)、3月確定,而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前,另犯如附表 編號2至4所示各罪,分別經附表編號2至4所示判決判處如附 表編號2至4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為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 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 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 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且受刑人表示對於本 案定應執行刑沒有意見(參本院卷第41頁),就各罪宣告之 有期徒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共2次)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①111年6月17日 ②111年7月6日 ③111年7月5日 111年7月11日 111年7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483、13678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16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087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2089號 111年度簡字第1954號 111年度易字第2301號 判決 日 期 111年11月8日 111年12月16日 111年12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2089號 111年度簡字第1954號 111年度易字第230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7日 112年1月18日 112年2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2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1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57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1852號 (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 4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年7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68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834號 判決 日 期 112年5月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83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5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2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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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