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9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慶隆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8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慶隆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慶隆犯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 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 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 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 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 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 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各如附 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 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 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 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及 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為整體評價後, 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嘉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3次) 犯 罪 日 期 111年12月11日 111年10月17日、 111年12月11日、 112年2月17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28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243、6699、847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2年度簡字第22號 112年度簡字第334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11日 112年3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2年度簡字第22號 112年度簡字第334號 確定日期 112年2月21日 112年5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備 註 編號1-2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40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 號 3 4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2次) 犯 罪 日 期 111年12月9日、 111年12月10日 111年12月11日、 112年1月25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9、1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221、15000、1535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2年度簡字第465號 112年度沙簡字第270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28日 112年5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2年度簡字第465號 112年度沙簡字第270號 確定日期 112年5月30日 112年6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備 註 編號3經本院112年度簡字第46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編號4經本院112年度沙簡字第27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