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887號
TCDM,112,聲,1887,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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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8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安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更字第1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安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王安妮因違反藥事法、詐欺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 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 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 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 分別定有明文。另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 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 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 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 ,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 之應執行刑,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 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 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不 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 為不合法;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 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 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2年度台抗字第313號、86年度台抗 字第472號、86年度台抗字第488號、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 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刑,已於民國112年3月11日 徒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惟按數罪併罰之數罪,縱令其中一罪已經執行完畢,揆諸 前開說明,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俟檢察 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合 先敘明。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 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而本院為上開 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受刑人已依刑法第50條第 2項規定,於112年6月27日具名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就不 得易科罰金之刑(即附表編號1)、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刑(即附表編號2)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 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佐。是聲請人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有據,爰具體審酌受刑如附表所示各 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 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 應行為人格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並依最高法院 刑事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函詢受刑人 對本案之意見,經受刑人回覆無意見,有本院陳述意見表1 份附卷可考等一切情狀,就受刑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 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晏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附表受刑王安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加重詐欺 轉讓禁藥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7月18日 110年2月2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4943號、24945號、24946號、26476號、26477號、33660號、336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278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35號、3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575號、1576號、1577號 110年度簡字第1070號 判決日期 110年4月15日 111年1月4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35號、3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575號、1576號、1577號 110年度簡字第1070號 確定日期 110年5月31日 111年2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1553號 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004號 ⒉112年3月11日徒刑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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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