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6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建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 年7 月6
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罪名」欄內關於「詐欺」之記載,應更正為「洗錢防制法」。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一規定,於裁定準 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且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 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罪名」欄內雖記載 「詐欺」,然受刑人所犯之罪名應為洗錢防制法,則原裁定 就上開「罪名」欄內之記載顯係誤寫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 全案情節與裁判主旨,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 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