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智簡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佳純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085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112年度智易字第50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吳佳純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侵害商標權商品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吳佳純於本院 審理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 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 商品之低度行為,為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 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自民國111年2月 1日起至同年8月11日16時12分許遭警執行搜索止,各侵害商 標權之犯行,就各該告訴人、被害人而言,係於相近之時間 、地點密接為之,犯罪目的同一,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 應為接續犯。被告係於同一期間、地點為上開侵害各該告訴 人、被害人之商標權等犯行,依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以一行為 同時觸犯上開各罪較為適當,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 商品罪處斷。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手段取得所需,竟於上開期間販賣各 該仿冒商標之商品,被告所為不僅損害他人之商標權及潛在 市場利益,亦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及公 平交易秩序,並不足取,另衡酌本案仿冒商標商品之品項、 數量及價值,暨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與告訴人法商埃爾梅 斯國際公司達成和解並賠償新臺幣(下同)20萬元,有告訴 人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公司刑事陳報㈠狀在卷可證,至其餘告 訴人、被害人則尚未與其等達成調解及賠償其等所受之損害 ,參以被告之素行,於本院審理時所自陳之教育程度、就業 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 標法第98條予以宣告沒收。
㈡、扣案之1萬元係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之所得,此據被告於偵訊 中自承在卷(見偵卷第400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予以宣告沒收。
㈢、至被告於本案雖有使用可供連結網路之電腦、手機等物,在 蝦皮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惟本 院審酌該等物品並未扣案,且為日常生活中所常見,倘予沒 收或追徵,對沒收制度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並無何助益 ,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 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楊凱婷提起公訴,檢察官宋恭良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1 HERMES手環 11件 2 HERMES項鍊 1條 3 DIOR髮飾 1件 4 DIOR耳機套 1件 5 DIOR手鍊 1條 6 DIOR戒指 1件 7 DIOR零錢包 1件 8 DIOR耳環 10件 9 YSL耳機套 2件 10 YSL耳環 2件 11 GUCCI皮夾 6件 12 GUCCI零錢包 1件 13 GUCCI手錶 1件 14 GUCCI項鍊 3條 15 GUCCI耳環 10件 16 GUCCI皮包 1件 17 CHANEL墨鏡 2件 18 CHANEL手機殼 2件 19 CHANEL隱形眼鏡盒 1件 20 CHANEL戒指 2件 21 CHANEL手鍊 3條 22 CHANEL髮飾 3件 23 CHANEL項鍊 6條 24 CHANEL耳機套 6件 25 CHANEL胸針 4件 26 CHANEL耳環 56件 27 CHANEL雨傘 1件 28 CHANEL皮包 1件 29 CHANEL眼鏡盒 1件(警方為蒐證所購得) 30 LV皮夾 8件 31 LV耳機套 5件 32 LV髮飾 1件 33 LV項鍊 6條 34 LV手環 3件 35 LV耳環 10件 36 LV手提包 1件 37 Celine耳機套 9件 38 Celine戒指 2件 39 Celine項鍊 2條 40 Celine皮帶 3件 41 Celine包包 2件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5085號
被 告 吳佳純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佳純明知「LOUIS VUITTON(LV)及圖示」、「GUCCI及圖示 」「CHANEL及圖示」、「HERMES及圖示」、「YSL及圖示」 、「DIOR及圖示」、「CELINE及圖示」之商標名稱及圖樣, 分別係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下稱路易威登馬爾悌耶 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下稱固喜歡固喜公司)、 瑞士商香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香奈兒公司)、法商埃爾梅斯 國際(下稱埃爾梅斯國)、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下稱伊芙羅 公司)、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克麗絲汀 迪奧高巧公司)、法商賽玲有限公司(下稱賽玲公司)向我國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現仍於專用期 間內指定使用於手環、項鍊、耳機套、髮飾、耳環、零錢包 等商品,未得該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 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此等之商標,且該商標在市場行銷多年 ,均為業界及消費大眾所共知,竟基於侵害商標權之犯意, 向不詳之人購得仿冒上述商標之商品(總類數量詳見附表), 先於民國111年2月1日至同年8月11日止,使用蝦皮帳戶「jo ycee6658」公然刊登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並販售予不特定 人牟利,至今已出售約40件,並獲利新臺幣(下同)1萬元, 經警持搜索票至吳佳純位在臺中市○○區○○○街00號住處,進 行搜索時,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
二、案埃爾梅斯國際委由謝尚修律師、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 司委由戴廷哲律師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吳佳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貞觀法律事務所提出之克麗絲汀迪奧高巧之鑑定報告、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函暨伊芙聖羅蘭公司鑑定報告書、固喜歡固喜喜公司鑑定報告書、臺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提出香奈兒公司之鑑定證明書及估價表、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提出之LV鑑定報告書、CELINE鑑定暨鑑價報告書等、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附卷可稽 前揭全部犯罪事實。 3 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 被告侵害如附表所示公司之商標權。 4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1份 扣得如附表示所之仿冒品。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 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開販賣之行為,具有高度之 反覆性及延續性,在法律評價上屬於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僅 成立實質上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上開公司之商標 權,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被 告一行為侵害前開8家公司之商標權,係屬以一行為侵害數
法益而觸犯同一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 段規定,從一重處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係本案侵害商 標權之物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扣案 之現金新臺幣1萬元為被告自陳之營業所得,屬被告違反商標 法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楊凱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庭禎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
編號 商標名稱及圖示 正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扣得仿冒品數量 1 LOUIS VUITTON(LV)及圖示 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皮夾8件、耳機套5件、髮飾1件、項鍊6條、手環3件、耳環10件、手提包件 2 GUCCI及圖示 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 固喜歡固喜公司 皮夾6件、零錢包1件、手錶1件、項鍊3條、耳環10件、皮包1件 3 CHANEL及圖示 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 香奈兒公司 墨鏡2件、手機殼2件、隱形眼鏡盒1件、戒指2件、手鍊3條、髮飾3件、項鍊6條、耳機套6件、胸針4件、耳環56件、雨傘1件、皮包1件、眼鏡盒1件 4 HERMES及圖示 00000000號、 埃爾梅斯國際 手環11件、項鍊1條 5 YSL及圖示 00000000號 伊芙聖羅蘭公司 耳機套2件、耳環2件 6 DIOR及圖示 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 克麗絲汀迪奧高巧公司 戒指1件、零錢包1件、耳環10件、 7 CELINE及圖示 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 賽玲公司 耳機套9件、戒指2件、項鍊2條、皮帶3件、包包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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