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8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子豪
吳政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8469
號、第21349號、第21782號、第23532號、第23557號、第23572
號、第26091號、第26109號、第28071號、第28630號、第28663
號、第29798號、第32985號、第32994號、第34433號、第35164
號、第37375號、第38848號、第38851號、第39908號、第47109
號、第47110號、第47612號、第50432號、第51032號、第52293
號、112年度偵字第24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子豪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政芳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吳政芳、王子豪均明知個人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係供個人使 用之工具,亦知悉社會上使用他人門號詐欺被害人將款項匯 入後提領之案件層出不窮,如將自己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 提供予他人使用,極可能遭第三人供作財產犯罪之用,竟以 縱有人以其行動電話門號作為從事財產犯罪之工具,亦不違 背其本意之不確定幫助犯意,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日期,申辦 如附表一所示門號後某時許,由吳政芳將其與王子豪申請之 門號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暱稱「北陌 」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以此方式幫助其人及其所屬之 詐欺集團成員從事詐欺取財之犯行。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 上開門號後,先向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一卡通公 司)註冊如附表一所示之LINE PAY MONEY電子支付帳戶,並 由吳政芳使用該等門號之SIM卡收受驗證碼後,以通訊軟體L INE傳送驗證碼予「北陌」,並綁定附表一所示之人之金融 機構帳戶而取得一卡通公司電支帳戶(電支帳戶帳號詳附表 一)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 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附
表二所示方式,詐騙附表二所示之人,使附表二所示之人陷 於錯誤,匯款至附表二所示附表一之電子支付帳戶內。嗣因 附表二所示之人發覺受騙報警,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黃建源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詹家維訴由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吳珮香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 峽分局、陳詠宜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陳衍如訴 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涂皓為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平鎮分局、池銀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黃子 郝、張夢芝、翁靚茵、吳苑禎、張雅婷、陳婉誼、林光輝訴 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王韻婷、趙喆、游惠雯、王 麗菁、黃姿翌、古馨妤、劉思婷 、陳順霙訴由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小港分局、王韻婷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 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李依靜訴由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龜山分局、王穎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 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中 地檢署、蔡明貞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張家瑋訴由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黃宣云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新莊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 察長令轉臺中地檢署、羅介宏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 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 臺中地檢署、彭筱琪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王奕萱訴 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何幸真、謝亞晴訴由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許振生、賴俞卉、鍾杏珍、柯珏如、 于至嫻、江榮騰、李恬安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 林意家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黃文俞、許峰瑜、 鄭宇彤、陳信凱、郭珏瑜、劉玟彤、林明德、吳昭瑩、施佳 雯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報告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 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所引用被告吳 政芳、王子豪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供述證據,檢察官及 被告吳政芳、王子豪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時均陳明同意作 為證據使用(見本院112年度易字第887號卷㈠〈下稱本院卷㈠〉
第230頁至第232頁;本院卷㈡第18頁),本院審酌該等供述 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況,亦無違法取證等瑕疵, 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具 有證據能力。
二、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 且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 據排除之情事,復均經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 調查程序,檢察官、被告吳政芳、王子豪對此部分之證據能 力亦均不爭執,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政芳、王子豪於本院審理中均坦 承不諱(見本院卷㈡第18頁、第51頁至第52頁),並有下列 證據可佐:
㈠證人:
⒈證人即告訴人詹家維於警詢之指述(見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 字第21349號偵查卷〈下稱偵21349卷〉第35頁至第36頁)。 ⒉證人即告訴人黃建源於警詢之指述(見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 字第18469號偵查卷〈下稱偵18469卷〉第19頁至第21頁)。 ⒊證人即告訴人吳珮香於警詢之指述(見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 字第21782號偵查卷〈下稱偵21782卷〉第27頁至第30頁)。 ⒋證人即被害人李星蕾於警詢之證述(見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 字第23532號偵查卷〈下稱偵23532卷〉第19頁至第20頁)。 ⒌證人即告訴人陳詠宜於警詢之指述(見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 字第23557號偵查卷〈下稱偵23557卷〉第25頁至第26頁)。 ⒍證人即告訴人陳詠宜於警詢之指述(見偵23557卷第27頁至第 31頁)。
⒎證人即告訴人陳衍如於警詢之指述(見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 字第23572號偵查卷〈下稱偵23572卷〉第15頁至第17頁)。 ⒏證人即告訴人涂皓為於警詢之指述(見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 字第26091號偵查卷〈下稱偵26091卷〉第49頁至第53頁、第55 頁至第57頁)。
⒐證人即告訴人池銀鳳於警詢之指述(見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 字第26109號偵查卷〈下稱偵26109卷〉第39頁至第41頁)。 ⒑證人即告訴人黃子郝於警詢之指述(見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 字第28071號偵查卷〈下稱偵28071卷〉第33頁至第35頁)。 ⒒證人即告訴人張夢芝於警詢之指述(見偵28071卷第77頁至第 81頁)。
⒓證人即告訴人王韻婷於警詢之指述(見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 字第28630號偵查卷〈下稱偵28630卷〉第39頁至第42頁)。 ⒔證人即告訴人趙喆於警詢之指述(見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
第28663號偵查卷〈下稱偵28663卷〉第39頁至第41頁)。 ⒕證人即被害人陳祖筠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8663卷第55頁至第 57頁)。
⒖證人即告訴人游惠雯於警詢之指述(見偵28663卷第69頁至第 70頁)。
⒗證人即告訴人王麗菁於警詢之指述(見偵28663卷第99頁至第 100頁)。
⒘證人即告訴人黃姿翌於警詢之指述(見偵28663卷第123頁至 第124頁)。
⒙證人即告訴人古馨妤於警詢之指述(見偵28663卷第141頁至 第142頁)。
⒚證人即告訴人劉思婷於警詢之指述(見偵28663卷第157頁至 第159頁)。
⒛證人即告訴人陳順霙於警詢之指述(見偵28663卷第189頁至 第191頁)。
證人即告訴人翁靚茵於警詢之指述(見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 字第29798號偵查卷〈下稱偵29798卷〉第31頁至第33頁)。 證人即告訴人李依靜於警詢之指述(見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 字第32985號偵查卷〈下稱偵32985卷〉第47頁至第49頁)。 證人即告訴人王穎於警詢之指述(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偵字第28797號偵查卷〈下稱偵28797卷〉第8頁至第9頁) 。
證人即告訴人蔡明貞於警詢之指述(見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 字第34433號偵查卷〈下稱偵34433卷〉第27頁至第28頁)。 證人即告訴人張家瑋於警詢之指述(見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 字第35164號偵查卷〈下稱偵35164卷〉第41頁至第44頁)。 證人即告訴人黃宣云於警詢之指述(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 莊分局新北警莊刑字第1114018251號卷〈下稱新莊分局警卷〉 第15頁至第17頁)。
證人即告訴人羅介宏於警詢之指述(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 11年度偵字第17594號偵查卷〈下稱偵17594卷〉第13頁至第15 頁)。
證人即告訴人彭筱琪於警詢之指述(見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 字第38851號偵查卷〈下稱偵38851卷〉第31頁至第33頁)。 證人即告訴人王奕萱於警詢之指述(見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 字第39908號偵查卷〈下稱偵39908卷〉第29頁至第31頁)。 證人即告訴人何幸真於警詢之指述(見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 字第47109號偵查卷〈下稱偵47109卷〉第25頁至第27頁)。 證人即告訴人謝亞晴於警詢之指述(見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 字第47110號偵查卷〈下稱偵47110卷〉第25頁至第27頁)。
證人即告訴人許振生於警詢之指述(見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 字第47612號偵查卷〈下稱偵47612卷〉第39頁至第41頁)。 證人即告訴人賴俞卉於警詢之指述(見偵47612卷第65頁至第 67頁)。
證人即告訴人鍾杏珍於警詢之指述(見偵47612卷第99頁至第 101頁)。
證人即告訴人柯珏茹於警詢之指述(見偵47612卷第115頁至 第116頁)。
證人即告訴人于至嫻於警詢之指述(見偵47612卷第135頁至 第139頁)。
證人即告訴人江榮騰於警詢之指述(見偵47612卷第157頁至 第160頁)。
證人即告訴人李恬安於警詢之指述(見偵47612卷第173頁至 第175頁)。
證人即告訴人林意家於警詢之指述(見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 字第50432號偵查卷〈下稱偵50432卷〉第33頁至第37頁)。 證人即告訴人吳苑禎於警詢之指述(見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 字第51032號偵查卷〈下稱偵51032卷〉第47頁至第49頁)。 證人即告訴人張雅婷於警詢之指述(見偵51032卷第65頁至第 66頁)。
證人即告訴人陳婉誼於警詢之指述(見偵51032卷第83頁至第 84頁)。
證人即告訴人林光輝於警詢之指述(見偵51032卷第101頁至 第104頁)。
證人即告訴人黃文俞於警詢之指述(見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 字第2479號偵查卷〈下稱偵2479卷〉第45頁至第49頁)。 證人即告訴人許峰瑜於警詢之指述(見偵2479卷第107頁至第 108頁)。
證人即告訴人鄭宇彤於警詢之指述(見偵2479卷第119頁至第 120頁)。
證人即告訴人陳信凱於警詢之指述(見偵2479卷第139頁至第 140頁)。
證人即告訴人郭珏瑜於警詢之指述(見偵2479卷第155頁至第 157頁)。
證人即告訴人劉玟彤於警詢之指述(見偵2479卷第203頁至第 205頁)。
證人即告訴人林明德於警詢之指述(見偵2479卷第245頁至第 247頁)。
證人即告訴人吳昭瑩於警詢之指述(見偵2479卷第263頁至第 264頁)。
證人即告訴人施佳雯於警詢之指述(見偵2479卷第291頁至第293頁)。 證人周恒智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1782卷第23頁至第25頁)。 證人張宏震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6109卷第31頁至第34頁)。 證人方延本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8630卷第27頁至第30頁;偵 32985卷第35頁至第38頁)。
證人陳源章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8663卷第33頁至第38頁;偵 35164卷第37頁至第40頁;偵17594卷第9頁至第11頁)。 證人林湘棋於警詢之證述(見偵35164卷第27頁至第31頁)。 證人林沅儀於警詢之證述(見偵35164卷第33頁至第36頁)。 證人張富翔於警詢之證述(見偵38851卷第27頁至第29頁;偵 39908卷第25頁至第27頁)。
證人陳信瑞於警詢之證述(見偵47612卷第191至第196頁至第 207頁)。
㈡書證:
⒈被害人轉帳交易明細:
①告訴人詹家維之一卡通MONEY轉帳交易明細照片1份(見偵213 49卷第71頁)。
②告訴人黃建源之一卡通MONEY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份(見偵184 69卷第35頁)。
③告訴人吳珮香之一卡通MONEY轉帳交易明細手機畫面翻拍照片 1份(見偵21782卷第37頁)。
④被害人李星蕾之一卡通MONEY轉帳交易明細、帳號、儲值紀錄 之手機畫面翻拍照片1份(見偵23532卷第47頁至第49頁)。 ⑤告訴人陳衍如之一卡通MONEY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份(見偵235 72卷第19頁)。
⑥告訴人涂皓為之一卡通MONEY轉帳交易明細手機畫面翻拍照片 1份(見偵26091卷第67頁至第69頁)。 ⑦告訴人池銀鳳之一卡通MONEY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份(見偵261 09卷第55頁)。
⑧告訴人黃子郝之一卡通MONEY轉帳交易畫面、交易明細截圖1 份(見偵28071卷第45頁至第47頁)。 ⑨告訴人張夢芝之一卡通MONEY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份(見偵280 71卷第85頁)。
⑩告訴人王韻婷之一卡通MONEY轉帳交易明細、合庫銀行網銀交 易明細截圖1份(見偵28630卷第43頁、第57頁至第61頁)。 ⑪被害人陳祖筠之一卡通MONEY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份(見偵286 63卷第62頁)。
⑫告訴人游惠雯之一卡通MONEY轉帳交易明細手機畫面翻拍照片 1份(見偵28663卷第72頁)。
⑬告訴人王麗菁之一卡通MONEY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份(見偵286
63卷第101頁)。
⑭告訴人黃姿翌之一卡通MONEY轉帳交易畫面截圖1份(見偵286 63卷第125頁)。
⑮告訴人古馨妤之一卡通MONEY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份(見偵286 63卷第143頁)。
⑯告訴人劉思婷之一卡通MONEY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份(見偵286 63卷第160頁)。
⑰告訴人陳順霙之一卡通MONEY轉帳交易畫面及交易明細截圖1 份(見偵28663卷第192頁至第193頁、第200頁至第201頁) 。
⑱告訴人翁靚茵之一卡通MONEY轉帳交易畫面及交易紀錄截圖1 份(見偵29798卷第35頁、第41頁)。 ⑲告訴人李依靜之一卡通MONEY轉帳交易畫面及交易明細截圖1 份(見偵32985卷第73頁)。
⑳告訴人蔡明貞之一卡通MONEY轉帳交易畫面及交易明細截圖1 份(見偵34433卷第40頁)。
㉑告訴人張家瑋之一卡通MONEY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份(見偵351 64卷第115頁、第137頁)。
㉒告訴人羅介宏之一卡通MONEY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份(見偵175 94卷第35頁至第36頁)。
㉓告訴人彭筱琪之一卡通MONEY帳戶頁面、轉帳交易明細之手機 畫面翻拍照片1份(見偵38851卷第61頁至第71頁、第77頁) 。
㉔告訴人王奕萱之一卡通MONEY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份(見偵399 08卷第34頁)。
㉕告訴人何幸真之一卡通MONEY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份(見偵471 09卷第47頁)。
㉖告訴人謝亞晴之一卡通MONEY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份(見偵471 10卷第65頁)。
㉗告訴人賴俞卉之一卡通MONEY轉帳交易明細手機畫面翻拍照片 1份(見偵47612卷第69頁)。
㉘告訴人鍾杏珍之一卡通MONEY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份(見偵476 12卷第105頁)。
㉙告訴人柯珏茹之一卡通MONEY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份(見偵476 12卷第121頁)。
㉚告訴人于至嫻之一卡通MONEY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份(見偵476 12卷第141頁)。
㉛告訴人江榮騰之一卡通MONEY轉帳交易明細手機畫面翻拍照片 1份(見偵47612卷第159頁)。
㉜告訴人李恬安之一卡通MONEY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份(見偵476
12卷第177頁)。
㉝告訴人林意家之一卡通MONEY轉帳交易明細及轉帳交易紀錄截 圖1份(見偵50432卷第39頁至第43頁)。 ㉞告訴人吳苑禎之一卡通MONEY轉帳交易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 偵51032卷第56頁)。
㉟告訴人張雅婷之一卡通MONEY轉帳交易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 偵51032卷第68頁至第69頁)。
㊱告訴人陳婉誼之一卡通MONEY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份(見偵510 32卷第87頁至第89頁)。
㊲告訴人林光輝之一卡通MONEY轉帳交易畫面及轉帳交易明細截 圖1份(見偵51032卷第105頁至第106頁、第119頁)。 ㊳告訴人黃文俞之一卡通MONEY轉帳交易對話紀錄截圖及轉帳交 易明細手機翻拍照片1份(見偵2479卷第75頁、第105頁)。 ㊴告訴人許峰瑜之一卡通MONEY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份(見偵247 9卷第118頁)。
㊵告訴人鄭宇彤之一卡通MONEY轉帳交易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 偵2479卷第138頁)。
㊶告訴人陳信凱之一卡通MONEY轉帳交易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 細截圖1份(見偵2479卷第151頁)。
㊷告訴人劉玟彤之一卡通MONEY轉帳交易畫面及轉帳交易明細截 圖1份(見偵2479卷第231頁至第233頁)。 ㊸告訴人林明德之一卡通MONEY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份(見偵247 9卷第261頁)。
㊹告訴人吳昭瑩之一卡通MONEY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份(見偵247 9卷第289頁)。
㊺告訴人施佳雯之一卡通MONEY轉帳交易畫面、轉帳交易明細及 轉帳交易紀錄截圖1份(見偵2479卷第303頁至第305頁)。 ⒉一卡通MONEY之會員資料、交易明細等: ①告訴人詹家維及收款人許復興會員資料、告訴人詹家維交易 明細、收款人許復興交易紀錄1份(見偵21349卷第75頁至第 78頁)。
②告訴人黃建源交易明細、收款人許後福會員資料1份(見偵18 469卷第23頁至第25頁)。
③告訴人吳珮香交易明細、收款人周恒智會員資料及交易紀錄1 份(見偵21782卷第39頁至第43頁)。 ④被害人李星蕾交易明細、收款人陳俊成會員資料、簡訊歷程 、交易紀錄1份(見偵23532卷第23頁至第33頁)。 ⑤收款人方延本會員資料、交易明細、交易紀錄【告訴人陳詠 宜部分】1份(見偵23557卷第43頁至第45頁)。 ⑥收款人許復興會員資料、交易明細【告訴人陳衍如部分】1份
(見偵23572卷第27頁至第29頁)。
⑦告訴人涂皓為交易明細、收款人洪裕傑、張曉萱、張景翔3人 之會員資料及交易紀錄1份(見偵26091卷第35頁至第46頁) 。
⑧收款人張宏震會員資料、交易紀錄【告訴人池銀鳳部分】1份 (見偵26109卷第59頁至第61頁)。
⑨收款人陳俊源會員資料、簡訊歷程、交易明細【告訴人黃子 郝、張夢芝部分】1份(見偵28071卷第111頁至第125頁)。 ⑩告訴人王韻婷交易明細、收款人方延本交易紀錄1份(見偵28 630卷第65頁至第67頁)。
⑪收款人陳源章、張曉萱、方延本、陳俊成會員資料、張曉萱 之交易紀錄【告訴人王韻婷部分】1份(見小港分局警卷第3 3頁、第37頁)。
⑫收款人陳源章會員資料、交易紀錄【告訴人王韻婷、趙喆、 游惠雯、王麗菁、黃姿翌、古馨妤、劉思婷、陳順霙、被害 人陳祖筠部分】1份(見偵28663卷第211頁至第213頁)。 ⑬收款人張景翔會員資料、交易紀錄【告訴人翁靚茵部分】1份 (見偵29798卷第47頁至第51頁)。
⑭收款人方延本交易紀錄【告訴人李依靜部分】、會員資料、 告訴人李依靜交易明細1份(見偵32985卷第51頁至第55頁) 。
⑮告訴人王穎交易明細(收款人洪主明)1份(見偵28797卷第12 頁)。
⑯收款人洪主明會員資料、交易紀錄、IP歷程1份(見偵28797 卷第11頁、第13頁至第15頁)。
⑰收款人許裕傑會員資料、交易紀錄【告訴人蔡明貞部分】、 帳戶綁定及解除資料、IP歷程1份(見偵34433卷第43頁至第 49頁)。
⑱告訴人張家瑋交易明細1份(見偵35164卷第55頁至第63頁) 。
⑲收款人陳源章會員資料、交易紀錄【告訴人張家瑋部分】、 簡訊歷程、IP歷程1份(見偵35164卷第65頁、第69頁、第77 頁至第79頁)。
⑳黃婉瑜、朱永新、林沅儀一卡通MONEY會員資料、交易紀錄、 IP歷程1份(見偵35164卷第67頁、第71頁至第75頁、第79頁 至第114頁)。
㉑收款人陳信瑞會員資料、交易紀錄【告訴人黃宣云部分】1份 (見新莊分局警卷第19頁至第22頁)。
㉒收款人陳源章會員資料、交易紀錄【告訴人羅介宏部分】1份 (見偵17594卷第17頁至第24頁)。
㉓收款人張富翔會員資料、交易紀錄【告訴人彭筱琪部分】1份 (見偵38851卷第37頁至第39頁)。
㉔收款人張富翔會員資料1份(見偵39908卷第41頁)。 ㉕告訴人何幸真交易明細、收款人洪裕傑會員資料、帳戶綁定 及解綁歷程1份(見偵47109卷第29頁至第33頁)。 ㉖收款人洪裕傑會員資料、交易紀錄【告訴人謝亞晴部分】、 帳戶綁定及解綁歷程1份(見偵47110卷第33頁至第38頁、第 45頁)。
㉗收款人陳信瑞會員資料、帳戶綁定及解綁歷程、交易紀錄【 告訴人許振生、賴俞卉、鍾杏珍、柯珏茹、于至嫻、江榮騰 、李恬安部分】、IP歷程1份(見偵47612卷第209頁至第215 頁)。
㉘收款人趙國強會員資料、帳戶綁定及解綁歷程、交易紀錄【 告訴人林意家部分】1份(見偵50432卷第27頁至第31頁)。 ㉙收款人陳武信會員資料、交易紀錄【告訴人吳苑禎、張雅婷 、陳婉誼、林光輝部分】1份(見偵51032卷第61頁至第63頁 、第77頁至第82頁、第97頁至第98頁、第121頁至第126頁) 。
㉚告訴人吳苑禎交易明細1份(見偵51032卷第63頁)。 ㉛告訴人張雅婷交易明細1份(見偵51032卷第73頁)。 ㉜告訴人陳婉誼交易明細、轉出者(陳婉誼)及收款者(陳武信) 會員資料、告訴人陳婉誼交易紀錄、收款人陳武信交易紀錄 1份(見偵51032卷第91頁至第98頁)。 ㉝收款人張富翔會員資料、交易紀錄【告訴人黃文俞、許峰瑜 、鄭宇彤、陳信凱、郭珏瑜、劉玟彤、林明德、吳昭瑩、 施佳雯部分】、帳戶綁定及解綁歷程1份(見偵2479卷第25 頁至第29頁、第51頁至第55頁、第125頁至第128頁、第143 頁至第146頁、第209頁至第225頁、第251頁至第252頁、第2 65頁至第268頁、第297頁)。
㉞告訴人郭珏瑜交易明細、收款人張富翔會員資料1份(見偵24 79卷第159頁)。
⒊通聯調閱查詢單:
①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21349 卷第79頁至第80頁)。
②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18469 卷第27頁)。
③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21782 卷第45頁)。
④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23532 卷第35頁)。
⑤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23557 卷第47頁至第49頁)。
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23572 卷第31頁)。
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26091 卷第21頁)。
⑧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26109 卷第63頁)。
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28071 卷第127頁至第128頁)。
⑩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28630 卷第69頁)。
⑪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28797 卷第17頁至第17-1頁)。
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新莊分局 警卷第23頁)。
⑬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38851 卷第45頁)。
⑭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47109 卷第35頁)。
⑮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50432 卷第25頁)。
⑯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51032 卷第43頁)。
⒋行動電話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資料:
①臺中地檢署111年6月27日網路資料查詢單【王子豪申設之行 動電話門號】暨查詢結果1份(見偵21349卷第87頁至第111 頁)。
②臺中地檢署111年11月21日網路資料查詢單【門號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自110年11月21日至111年3月31 日通聯記錄】暨查詢結果1份(見偵21349卷第169頁至第196 頁)。
③臺中地檢署112年1月9日網路資料查詢單【被告吳政芳申設之 帳戶】暨銀行回應明細資料2份(見偵21349卷第503頁至第5 09頁)。
④臺中地檢署111年6月27日網路資料查詢單【吳政芳申設之行 動電話門號】暨查詢結果1份(見偵21782卷第71頁至第95頁 )。
⒌被害人報案資料:
①告訴人詹家維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見偵21349卷第81頁至第 85頁)。
②告訴人黃建源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1份(見偵18469卷第29頁至第30頁)。 ③告訴人吳珮香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見偵21782卷第31頁至第 32頁、第55頁至第57頁)。
④被害人李星蕾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偵23532卷第21頁至第 22頁、第57頁至第59頁)。
⑤告訴人陳詠宜報案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 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偵23557卷第57頁 至第62頁)。
⑥告訴人陳衍如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林派 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偵23572卷第39頁至第 44頁)。
⑦告訴人涂皓為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見偵26091卷第47頁、第 63頁至第65頁)。
⑧告訴人黃子郝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偵28071卷第65頁至第 71頁)。
⑨告訴人張夢芝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偵28071卷第101頁至 第107頁)。
⑩告訴人王韻婷報案資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門派 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偵28630卷第75頁至第 79頁)。
⑪告訴人趙喆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見偵28663卷第52頁至第53頁)。 ⑫被害人陳祖筠報案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
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偵28663卷第64頁至第 67頁)。
⑬告訴人游惠雯報案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寧夏路 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偵28663卷第93頁至 第96頁)。
⑭告訴人王麗菁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萬豐派 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電子支付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偵28663卷第 117頁至第122頁)。
⑮告訴人黃姿翌報案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 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各1份(見偵28663卷第135頁至第139頁)。 ⑯告訴人古馨妤報案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建國派 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偵28663卷第151頁至 第15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