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2000號
TCDM,112,易,2000,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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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20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杰懋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73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杰懋居住於告訴人林成杰所有並經告 訴人之父親貢獻而興建成地方廟宇之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建物附近,被告與告訴人間屢因該廟宇燃燒紙錢所產生煙 霧而生爭執,詎被告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10時10分許,基 於毀損之犯意,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廟宇,持羊角 錘砸毀廟宇內之神像、桌子、櫥櫃、花瓶及香爐等物,致令 不堪使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嫌等 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被告涉犯 上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而該等毀損他人物品罪,依刑法第 357條,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對被告 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憑,依前開說明,本 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珮琪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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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