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2年度,171號
TCDM,112,單聲沒,171,2023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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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思彤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2 年度聲沒字第409 號、
112 年度偵字第2558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永信藥品保健食品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思彤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偵字第25588 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在案,而本案扣得之仿冒永信藥品保健食品1 件, 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 條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所謂「專科沒收之物」,係指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 不宜任令在外流通,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 卡、貨幣等是(95年7 月1 日生效之刑法第40條修正理由參 照)。
三、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 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辦,因被告嫌疑不足,而經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偵字第25588 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偵字 第25588 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核閱前開偵查 卷宗屬實。而扣案仿冒永信藥品保健食品1 件,乃侵害商標 權之物,有澄清聲明、臉書網頁截圖、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商標註冊證等存卷可參(偵卷第57、59至69、103 、105 、 157 、159 頁)。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就 扣案仿冒永信藥品保健食品1 件諭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商標法第98條,刑法 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盧弈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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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