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632號
TCDM,112,單禁沒,632,2023083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銘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2年度聲沒字第425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0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肆參零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潘銘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 裝袋1只,驗餘淨重0.4304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 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 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 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 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 第786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抗告駁回確定)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中 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各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 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 重0.4304公克),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確屬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 1年3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357號鑑驗書在卷可憑,自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之。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與甲基安非 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甲 基安非他命,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 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1/1頁


參考資料